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或其委托人应履行告知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 告知的对象:患者/委托人/监护人;告知的内容: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新技术新疗法的好处和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问题等如实告知,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在此过程中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根据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在下列诊疗活动中医师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1.患者了解本人病情,对检查治疗方案作出选择前。 2.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前。 3.需要采用对身体有伤害的有创诊断、治疗操作前。 4.需要手术治疗,制定、决定手术方案前。 5.抢救或手术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需要改变预定术式和手术方案、紧急输血、摘除器官或较大组织、结扎重要血管前。 6.需要接受器官移植前。 7.需要植入人工器官、其他医用生物材料前。 8.需要输血及血液制品前。 9.需要各种溶栓治疗前。 10.需要化疗、放疗前。 11.调整治疗方案时,如因紧急抢救生命无法立即告知,应在抢救告一段落后立即告知患者家属。 12.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科、院总值班批准。 13.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试验性治疗前。 14.使用高价值医用材料和贵重医疗仪器检查前。 15.有价格便宜、副作用少的药物,而病情需要使用价格较贵和/或副作用大的药物前。 16.用自费药物或使用贵重药物前。 17.拒绝抢救、治疗时;自动出院或转院时;欠费不能正常治疗时。 18.需要外请医师会诊、手术治疗时。 19.患者死亡,家属签署尸检意见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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