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唐人社发[2016]19号)、《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的通知》(唐人社字[2016]100号),为减轻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鉴定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范围 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患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特殊疾病尚未进行鉴定以及享受待遇期满需要复审人员(溃疡性结肠炎、十二指肠溃疡、胃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的复审周期为五年,其它病种取消定期复审)。 二、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一)城镇职工:1.糖尿病合并高血压;2.糖尿病合并肾病;3.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4.糖尿病足;5.脑血管病后遗症;6.冠心病;7.慢性肝炎(活动期);8.肝硬化;9.慢性阻塞性肺病;10.肺源性心脏病;11.慢性周围血管病;12.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13.帕金森氏病;14.重症肌无力;15.胃溃疡;16.十二指肠溃疡;17.慢性萎缩性胃炎;18.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高血压;21.精神分裂症;22.双相情感障碍;23.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24.尿毒症;25.心、肝、肺、肾移植术后;26.恶性肿瘤;27.冠心病(支架、搭桥);28.再生障碍性贫血;29.白血病;30.运动神经元疾病;31.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32.血友病;3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34.胃肠道间质瘤。 (二)城乡居民:1.恶性肿瘤;2.尿毒症;3.再生障碍性贫血;4.白血病;5.血友病;6.肾移植术后;7.肝移植术后;8.心脏移植术后;9.肺移植术后;10.冠心病(支架、搭桥);11.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2.胃肠道间质瘤;13.苯丙酮尿症;14.冠心病;15.慢性肝炎(活动期);16.肝硬化;17.糖尿病合并高血压;18.糖尿病合并肾病;19.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20.糖尿病足;21.脑血管病后遗症;22.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23.系统性红斑狼疮;24.精神分裂症;25.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26.双相情感障碍;27.高血压;28.肺源性心脏病;29.帕金森氏病。 三、资格审定 (一)受理时间。城镇职工申请鉴定病种在21至34范围内的,城乡居民申请鉴定病种在1至13范围内的,执行“绿色通道”政策,每周办理一次,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三,通过病种鉴定的,于次周周一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其他病种本次申请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通过鉴定的,2018年7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二)申报程序。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的组织报名工作(停、破、改企业退休人员的组织报名工作由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的组织报名工作(在各居委会、社区参保的城乡居民由栗乡街道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组织报名)。申请鉴定人员到上述所属代办机构领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附后),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申请病种必须与所列病种名称相一致)、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附带下列资料:1、一年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确诊病历(申报病种在住院病历中要有明确诊断,病历中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要齐全,病历上须加盖病案室公章);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各代办机构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并整理汇总后,加盖单位公章于3月14日前连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人员登记表》电子版报送至县医保中心医保管理科。 (三)组织专家鉴定。医保中心从医疗保险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组成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小组,鉴定专家小组依据病种及病情程度,进行分类鉴定,经鉴定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条件的人员,在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平台上公布鉴定结果,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统一到县医保中心医保管理科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四、注意事项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本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精神通知到每位参保人员,尤其是退休和外地居住人员。 (二)参保人员申请鉴定的病种要在门诊特殊疾病的规定范围内,申报病种要与范围内的名称一致。 (三)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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